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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 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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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 善 县 财 政 局


善科〔2018〕2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券制度,扩大科技创新券应用范围,鼓励企业应用科技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了《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18年1月22日


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电子券形式发放,实现无纸化审核流程操作。分载体券与企业券两种。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在本县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

        第五条 接受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经“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专利代理机构等省级载体及地方载体;符合《浙沪科技创新券跨区使用嘉兴试点合作协议》要求的在牵翼网注册的上海创新载体。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县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维权)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使用和兑付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成果转化券-企业券):企业与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申请此券的企业按合作、委托开发协议全额支付给服务单位,待项目完成后,企业按协议金额的50%申领企业券,企业同一年度发放成果转化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项目合同截止日后6个月内申领创新券,过期作废。兑付材料包括:《兑付申请表》、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实施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企业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创新载体收到企业付款的银行回单或发票复印件。

        上述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技术服务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中的有关认定标准和条件,且须经县科技局备案后方可使用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指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研发机构和非关联企业(暂不包括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券-载体券):企事业单位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发放委托服务券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项不超过2万元。企业持技术服务券,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兑付材料包括:《兑付申请表》、服务协议复印件、服务结果凭证复印件(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科技评估报告、设计方案、技术培训课程和人员清单等)、支付资金的银行回单或发票复印件。

        (三)科技项目专项审计(委托服务券-载体券):企事业单位在各级科技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服务。科技项目验收专项审计费额度为2000元/项,不足2000元的,按实结算,当年度同一企业发放不超过1万元。兑付材料包括:《兑付申请表》、专项审计协议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服务(专利服务券-载体券):企事业单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发明专利。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企事业单位持专利服务券每件代理费用可抵免2000元。兑付材料包括:《兑付申请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参照《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说明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领科技创新券须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在线注册,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即拥有科技创新券申领资格,科技部门在平台中设置各项目最高申领额度。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创新券,需在云服务平台上“创新地图”或“牵翼网”中找到相应的服务载体在线预约服务,双方签订合作或服务协议后,在线申请使用创新券,并上传相应协议或生成在线合同,经载体审核通过后,创新券即可在线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由服务载体(载体券)或企业(企业券)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付,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兑付。创新券原则上1个月安排兑付1次,创新券使用有效期3个月,过期回收。创新载体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兑付方须开具科技创新券等值金额的收据(发票),交县科技创新券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办公室收集汇总后,由县科技局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申请兑付方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和《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善科〔2017〕16号)第四条第二款相应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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