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善政办发〔2017〕8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嘉善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嘉善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嘉善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精神及嘉兴市统一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供电、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外,所有占有土地的工业企业和所有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经营性主体(包含仓储物流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
(三)计分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规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45)、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权数10)。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权数100)。
2.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3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4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3.5%。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30万元。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能耗为零的企业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基本分,排污权指标为零的企业排放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二、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当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从高到低排序,按照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别评为A、B、C、D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县前20%(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位列全县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县21%-70%(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位列全县6%-4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县71%-9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位列全县41%-90%(含)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
1.入围评价企业中总得分位列全县后5%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位列全县后10%以内的规下企业。
2.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我县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三、修正指标
企业根据各项指标数据评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加上加分指标后进行评价分类,然后根据升降指标进行最终定级。如同时符合提档指标和降档指标,则单独适用降档指标。
(一)提档指标
1.规上企业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30%,且前一年度未出现负增长的,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2.当年度新进规上企业和“小升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4.当年度成功在主板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二)降档指标
1.零产出零申报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评为D类;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以及一年内2次(含)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下降一档;
3.未完成人才强企目标任务的规上企业,在原评价企业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下降一档;
4.凡发生以下情况的,不得评为A、B类: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未经合法审批且实施群租行为的;
5.占地面积15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价结果(除D类以外)的基础上下降一档;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
(三)加分指标
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20%再进行评级;
2.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在原得分结果的基础上提升20%再进行评级。
3.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4.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5.近三年内,企业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企业加10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企业加5分。
6.近三年内,企业完成普通股改的加3分。
7.近三年内, 培育的省级“三名”企业加3分,市级加1分。
四、结果应用
对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
(一)A 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适用财政鼓励政策;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需求;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各类申报项目、政府评先评优等荣誉称号的重点推荐对象;
5.银行授信和金融机构信贷的重点对象;
6.规上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规下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0%;
7.优先适用其它要素资源的保障。
(二)B 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2.鼓励企业进行土地再开发,利用合法占用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规上B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0%;规下B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0%;
4.支持污染物排污权等交易。
(三)C 类企业(监管调控类)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在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以增产提质;
2.不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限电对象;
4.相应控制信贷支持,除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之外,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从严掌握和控制;
5.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D类企业(落后整治类)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有产出水平相同的或是简单重复类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不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限制新增用能需求,限制通过申购、租赁等各种途径新增排污总量。
4.启用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5.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企业用电价格提高0.3元/每千瓦时;
6.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现行自来水水价基础上加收0.5元/立方米;其中属于高污染、高水耗的企业,在现行自来水水价基础上分别加收1.5元/立方米;
7.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在政策基础上增加1倍的缴纳比例,污水处理费在原政策基础上加倍收取;
8.逐步实施信贷退出,在确保已发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对D类企业名单内的信贷支持。对D类企业中确实有实际信贷需求的,银行要在原有授信额度内适当减少贷款投放量,并适当上浮贷款利率;
9.不得享受各项政府优惠奖励政策;
10.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五、动态管理
(一)新供地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可暂不开展评价分类;如参与评价,暂不列为D类;对经县科技局认定的新供地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年限。
(二)租赁厂房用于合法合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
(三)列为村级工业园区整治已经腾退和已经签约即将腾退的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四)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开展评价分类,第二季度公布评价结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提高工业企业亩均产出促进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经信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办”),继续发挥好协调推进作用。各镇、开发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配强工作力量,增加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评价,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名单,并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差别化政策;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县地税局负责落实A类、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征收工作;
县发改局(物价局)负责提供差别化水价的加价文件,加强差别化水价、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地数据;
县住建局负责落实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缴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企业名单;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权排放数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用能和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及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以及一年内2次(含)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县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差别化电价收缴工作;
县水务集团负责落实差别化水价收缴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提供近三年股改上市企业名单;
人民银行嘉善支行根据评价结果名单,负责落实A、B、C、D类企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提供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确认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提出提档和降档企业、当年度新进规上企业、小升规企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两年内企业、租赁厂房合法性,形成审核意见上报,负责将绩效评价告知函及时传达给企业,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提档升级。
七、其他说明
1.本办法由县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指标说明
一、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对于“一地多企”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工业用地中已有部分土地改变用途,对工业生产没有发挥作用的,则应扣除改变用途部分的土地面积;若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该计入占地面积。现有企业因增资技改新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购买年限,前四年依次按照25%、50%、75%、100%的土地面积计入评价;通过收购其他企业导致新增的土地,计入企业用地面积。
二、实缴税金:“实缴税金”指企业上一年度国税、地税收入的合计数,即为企业公历年度1至12月份国、地税税收(基金)实际入库金额及“免抵调”中视同入库税额。社保金按50%计入企业实缴税金进行评价。
(一)国税实缴税金: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稽查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个人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二)地税实缴税金: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具体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以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四、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六、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