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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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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6〕13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日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1.  鼓励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发展,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房租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15〕117号)第二条相关内容执行。

        2.  从2016年起三年内,每年重点培育一批从事B2B电商业务的企业。实行竞争申报机制,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3.  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电商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园运营方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4.  支持县、镇两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经验收认定,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年度考核认定运作规范的,每年给予实际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  支持专业特色电商平台建设。重点扶持一批由行业协会(商会)或龙头企业建立的自营电商平台,有实际年交易量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6.  鼓励村级组织大力发展农村电商,每年扶持一批行政村进行重点培育,分别给予村级组织20万元专项补助。

        7.  每年认定一批运作规范的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给予实际运营费用(含宣传广告、场地租赁、青年创业、快递物流等)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8.  从2016年起三年内,每年重点培育10家左右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实行竞争申报机制,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发生的年费、前期铺底费用等给予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9.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国际快递物流费用超50万元的,给予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0.  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储设施,给予建设费或租金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享受不超过三年。

        五、 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11.  对为电商企业提供专业培训的机构,按实际培训费给予50%的补助,年补助限额15万元。

        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涉及封闭运行的区域不享受上述政策,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对带动全县稳增促调有重大意义的电商企业和项目,专题研究相关支持措施。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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