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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转型的 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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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1〕1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转型的

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推进“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结合嘉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提升发展

        1.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信息电子、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新建项目,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2.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现有新兴产业企业,增资扩股5000万元以上的,次年度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50%给予奖励。

        3.现有工业企业引进先进装备或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向,且实际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1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后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审计确认的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两年内可以累计计算投资额);现有工业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的技改项目,补助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200万元。

        4.企业自主开发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领域首次自主研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5.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技委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主导制订、修订国际及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在标准出台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6.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高于15%的部分给予50%奖励。

        7.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经浙江证监局备案为依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本县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且在本县纳税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本县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审计确认直接融资额80%以上投资本县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8.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并投资于本县,发行额超过1亿元、期限3年以上的,按实际发行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80万元。

        9.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我县区域产业定位的“腾笼换鸟”、“退低进高”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并经确认项目已开工的,按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受让方。

        10.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零增地“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经批准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省规定投资强度或土地出让合同下限部分的,以规定投资强度进行折算,节约的土地面积给予企业2万元/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条件,利用企业原有空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加层,且新增厂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提高容积率”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超过省规定容积率或土地出让合同下限以上部分一次性给予企业40元/平方米奖励。

        12.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管道供气,当年停用并拆除燃煤锅炉的,按锅炉吨位给予每吨1万元的补助;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和企业,按实施项目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和企业各补助3%。

        13.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为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并通过能效评估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100万元;列入省重点节能项目且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150万元。(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14.企业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要求关停并拆除全部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按企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价值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15.企业对4吨及以上锅炉实施脱硫工程,经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脱硫率达到75%、85%以上时,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60万元。

        16.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2%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100万元。

        17.企业投资用于减排所必需的在线监测、监控、监视设备,经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18.企业减排工程经验收后, 按验收监测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万元。

        19.对生产性企业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为限,最高奖励至30万元。

        20.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个摊位补助2.5万元;经主管部门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备案确认,参加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至3万元。本县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抱团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示行业整体形象的,经备案确认后给予组织者按每个企业摊位费每次最高1万元的补助,同一组织者每年最高补助至15万元。(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2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取得成效的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的2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30万元。

        22.企业出口本县生产的产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年度实际保费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30万元。

        2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24.依法组建且经认定总部设在本县的集团公司,其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集团总部30万元奖励;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本县注册,统一在本县纳税的服务业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本县原有企业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经确认后,三年内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5.新建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办公楼宇,自首家新办企业入驻年度起五年内,按入驻企业当年全部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项目投资招商主体,前二年100%,后三年50%。(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县内搬迁或变更名称企业除外)

        26.开发建设商务办公楼宇的投资主体,减半收取所涉各项报建费。

        27.经批准新建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28.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

        29.国家、省“百强”旅行社在本县设立分社并独立核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0.新评定为2A、3A、4A和5A级旅游景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1.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旅游餐馆,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2.投资兴办旅游演艺公司,其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并推出旅游演艺项目的,经认定后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3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企业(经营公司)或销售本县特色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经认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80%,后三年50%。

        34.按三星级以上设计标准新建或提升星级标准改造项目的宾馆酒店,在挂星年度,分别按三星级20万元、四星级50万元、五星级100万元给予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5.国际、国内知名酒店餐饮品牌在本县落户直营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36.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市场开发主体直接经营管理市场的,自首家新办商铺入驻年度起五年内,按入驻商铺当年全部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市场开发主体,前二年80%,后三年50%。

        37.当年新建、扩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百货商场项目,经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跨省开展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到本县投资连锁经营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其中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本县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38.新工商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软硬件设备投资额2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满一年的,经验收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商贸及商务服务企业,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9.新办特色行业专业网站,经认定具备宣传、广告功能和与受众互动功能的,按网站建设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其中具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功能的,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0.新注册的软件类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软件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税期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5%税率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1.被国家和省有关机构新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已产业化的,当年度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新通过CMM、CMM1、CC-CMM认定的软件企业,每提高一级给予10万元奖励。

        42.软件类企业软件产品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43.新建独立核算的现代物流业企业,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4.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5.民营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为本县企业(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按其当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信托基金和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其当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46.在本县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47.在本县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县的企业或项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48.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文化创意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9.本县文化创意企业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500元、25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奖励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50.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得国际认证的,经认定按认证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51.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改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业设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现有会务接待设施改造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

        52.新晋升为国家二级、一级、特级的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新晋升为国家二级、一级的本县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8万元的奖励。

        53.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的本县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的本县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新开办的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54.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55.县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本县注册落户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实到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奖励额以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60%为限。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再补足。

        56.县外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为甲级、乙级的企业总部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第一年60%,后二年40%。

        57.本县主承建企业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8.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新建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59.当年度起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60.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类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61.新建、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100万元。孵化器建设的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62.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自认定之日起按孵化器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孵化器;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毕业的新兴产业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视作新兴产业新建项目享受政策。

        63.当年度通过验收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4.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产学研基地,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65.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6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67.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

        68.新获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地、浙江区域名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9.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或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行政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0.收购县外国际知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71.省著名商标以上企业通过定牌、贴牌等方式与无资本关联的其他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经营,按其当年新增定牌、贴牌收入(收入须单独核算)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给予奖励,或按品牌使用费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

        72.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在注册地运用国际注册商标年度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

        73.新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74.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75.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76.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77.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亩均销售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达标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78.年工程结算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标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79.获得全县“十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十佳新兴产业发展示范企业”、“十佳工业亩均产出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80.获得全县“十大内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和“十大外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税首次超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8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

        81.获得全县“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82.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和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3.获得全县节能示范企业或减排先进企业荣誉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84.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85.新列入国家、省重点培育商贸流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6.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奖赛金、银、铜奖的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当年度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87.新评定为浙江省最佳、优秀品质饭店的星级饭店,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88.获得国家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9.服务业企业被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为全市行业十强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全省行业五十强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为全国行业百强的,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

        90.重点服务业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事项

        91.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按《关于印发“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善委办〔2010〕74号)执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92.新引进的带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明显,有助于提升或延伸产业链的高端外资、优质民资、央企国资项目和接轨上海效能显著的项目,以及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93.本意见所涉及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总额封顶。单个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政策扶持项目按地方财政贡献实行奖励的,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94.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凡有偷、欠税行为,严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违反节能减排相关要求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9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符合本意见中多项政策条款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申报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96.本意见涉及的考核奖励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97.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98.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对企业(项目、产品)原政策尚未享受期满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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