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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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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8〕1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2号)精神,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展利用外资内涵,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鼓励和支持县外资本投向重点产业领域,着力强化招大引强,突出符合我县都市型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总投资超1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二)鼓励在本县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对新设立注册资本超3000万美元的投资公司,对其投资本县项目的,给予实到资金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

        (三)鼓励县外资本在本县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至1亿美元(或等额人民币,本款〔三〕下同)、1亿至2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实到资金,分别给予每万美元500元、800元、1000元的奖励。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县企业购买境外先进设备的,按照融资租赁额的1%给予奖励;为本县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按照融资租赁额的0.8%给予奖励。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县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本县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东使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增资或在本县投资的,不能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给予每万美元2000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招大引强,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总投资超1亿美元或10亿元和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等优质项目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照实到资本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项目开工和投产后分别兑现50%。

        二、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外贸发展方式

        (六)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对新出口企业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超50万美元的,按照出口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当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超8%的,增量部分按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同比增长超8%且属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增量部分按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对其费率不高于0.5‰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七)鼓励培育壮大出口品牌,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按照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对企业新获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的,每个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展会上进行自有品牌推广或新品牌发布推介等活动的,按照其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重点展会的,按照实际摊位费用给予补助,每个摊位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重点展会的,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由政府组织的抱团参展活动,其统一布展公共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对企业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每次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单个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营销网络(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自境外项目实际运营后,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前期费用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入驻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仓”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费用8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应对贸易摩擦,对积极参加“两反一保”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企业或商(协)会,按照实际支付应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省考核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十)鼓励发展为本县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对当年度服务80家以上企业、出口额超300万美元的,按照其出口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增强跨国经营能力

        (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本县企业赴境外设立制造业项目且正式开工建设的,按实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对本县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制造企业及园区公司为公司财产购买海外投资保险的,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投保费率,给予三年保费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到境外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且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于2万元、4万元的奖励。对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无固定资产投资的境外办事处和商品销售公司)、农林养殖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按照嘉善方企业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下、100万至5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县政府同意在境外建设规模500亩以上且入园企业经认定的境外产业园开发公司,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境外园区的,分别再补助100万元、2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海外并购,对并购境外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营销网络的企业,并购成功后,经县有关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并购实际支付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以次年度企业税收贡献增量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四、培育服务贸易企业,扶强服务外包主体

        (十三)培育发展服务外包,对企业当年度服务外包营业额超200万元且增幅超10%的,给予每万元1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当年度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超10%的,给予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四)培育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对新设的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企业,在上款(十三)奖励的基础上,当年度再给予40%的奖励。

        五、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十五)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十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企互动”、“审批代办”、疑难会商、“县长破难”等工作机制,结合“调研服务进千企”活动,加大走访企业频次和范围,全面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由县企业联动服务中心及时汇总梳理,协调交办,切实提升企业满意度。

        (十七)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投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全面梳理涉外政策,引进上海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地。

(十八)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深化“50天高效审批”,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搭建线上线下综        合服务平台,开展政策解读、投资咨询、业务培训等,完善外资企业高管及其家属就医、就学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精准化、高效化、全方位服务。

        六、附则

        当年度有以下情况的企业(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未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主观故意造成偷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罚5万元以上的;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的。

        同一个项目只享受一个补助标准,单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当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已经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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