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来自:中国归谷访问量:7095次


 

 

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5〕117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嘉善县楼宇经济发展,培育专业特色楼宇,提升楼宇整体品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楼宇

本意见中的楼宇指嘉善县内经认定可出租、出售商务(商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包含商务楼宇、写字楼、科研楼宇、标准厂房、城市综合体、SOHO专业载体、专业市场配套的商务楼宇和楼宇地下建筑的商业用房,不含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医院、学校等建筑及自持自用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等。

(二)企业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县并经认定的符合我县产业定位入驻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

2.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总部;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地区总部;行业100强企业。

3.楼宇业主、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楼宇招商机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第三方机构。

(三)楼宇工作主体:各镇(街道)。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加大楼宇招商力度,提升楼宇品质。

1.鼓励整体经营管理。鼓励楼宇业主引入专业招商机构,经认定,委托招商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在委托招商合同履行完成后,按委托招商服务费用凭证给予楼宇业主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楼宇业主(仅限原开发商)自持商业(商务)产权50%-60%以下、60%-70%以下、70%以上的,成立运营管理公司并统一运营管理满一年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三方机构利用社会资本收购散售商务(商业)楼宇,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按收购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租用县重点楼宇的批发类、零售类、服务类及销售型电商等企业,首年按租金15元/ 平方米/月、建筑面积5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上述四类企业次年分别以年度纳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为基数,按租金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年的房租补贴,如实际年度纳税额高于上述基数,按税收每增长10%增加10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 平方米补助面积;第三年起,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按租金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房租补贴。如实际产生租金、建筑面积低于补助标准则按实计算,当年度的补助面积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租赁面积。

3.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对引进首次入驻我县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按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及行业100强,运营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招商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引进的招商机构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主体招商。对各镇(街道)引进企业入驻楼宇的,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将招商业绩、税收分别纳入各镇(街道)的考核。经认定后,楼宇税收每年增量部分的地方留存全额返还给各镇(街道)。

(二)培育专业特色楼宇,提升楼宇贡献。

5.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对楼宇引进金融服务、科技信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等相关企业并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累计使用面积达到60%以上,且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30万元的奖励;楼宇累计使用面积到70%以上,且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楼宇累计使用面积90%以上,且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6.培育发展特色楼宇。经认定的市级、县级特色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入驻特色楼宇的企业,符合特色楼宇产业定位的,对于单个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其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提升楼宇税收贡献。对单幢楼宇内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产生的税收总额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3000万和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上述单幢楼宇内税收贡献前五名的入驻企业,按其所在楼宇达到的税收总额的3%,2%,1.5%,1%,0.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提高楼宇管理水平、优化楼宇服务环境。

8.鼓励物业管理提档升级。对楼宇业主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楼宇提供物业配套管理服务,且楼宇入驻率达到60%的,一次性给予楼宇业主15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若干家优秀楼宇物业管理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资质等级的,每提升一级奖励5万元。

9.鼓励楼宇完善功能配套。对楼宇实施便利超市、物业管理企业、楼宇信息发布平台、楼宇健身休闲场所、金融物流网点和就餐服务点等配套服务,经认定满足楼宇区域内商务办公企业需求,按其配套服务楼宇区域总商务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5-10万平方米、2-5万平方米,分别给予工程投资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楼宇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楼宇创新服务。在体量较大的楼宇中或楼宇重点区域内设立“1+X”的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楼宇招商、配备楼宇联络员、定期报送入驻企业统计信息等相关工作,对起到示范作用的综合服务站每年给予5-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订并负责解释。如遇财政体制改革,则作相应调整。符合本意见或现行扶持政策中多项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县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均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楼宇经济项目,与政府单独签订投资协议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及企业,或县政府已实行封闭运行政策的,不适用本意见。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