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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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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5〕146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要求,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租金补贴。对经认定入驻县、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初创企业,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最高每月1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期限三年。

二、住房补助。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合伙人),在我县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且继续在我县工作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住房补助,期限三年。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10000元。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5000元。

(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年3000元。

三、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在本县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如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创业金融支持。设立政府大众创业子基金,积极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开展合作,推动设立各类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

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可享受嘉善县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合伙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

五、创业贷款贴息。重点人群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免费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在校大学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给予免费培训。对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补贴。

七、创业辅导服务。导师团队免费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对经导师辅导,取得优异成绩的,再给予创业导师一定奖励。

培育引进专业的财务、税务、法务、人事代理及行政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相关平台,为企业提供全过程、低成本的专业服务,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中介服务机构最高每月1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期限三年。

八、优秀项目奖励。结合县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遴选10个左右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奖励。对评选为县级优秀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九、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镇(街道)、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启动运营满一年,入驻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扶持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各领域创业者在互联网专业平台实现电商创业。

十、树立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创业典型的引领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对获得县、市、省、国家级创业典型人物分别给予3000元、6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对被县、市、省、国家新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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