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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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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 善 县 财 政 局 文件 

善科[2017]16 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专利工作推动企业科技进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结合我县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科学技术局 嘉善县财政局

2017  5  9



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上级专利专项资金

县级专利项目资金

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国内外专利奖励

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奖励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在嘉善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嘉善县户籍居民

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 资金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励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

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给予 50000 元奖励个人每件给予 30000 元奖励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给予 20000 元奖励个人每件给10000 元奖励

同一发明专利只奖励 1 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 5 件国外发明专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取得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授权后每件给予 8000 元奖励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使用嘉善县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的实质审查阶段的奖励按照嘉善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嘉善县科技创新券使用及兑现实施细则执行

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 1000 元和 600 元奖励同一个人在当年度内最多奖励 10 件专利含发明)。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还可按照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 享受省级相应的补助

上述奖励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善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对获得港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执

第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奖励

被列入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被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街道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被认定为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基地)、嘉兴市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

以上称号被取消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予以奖励第六条 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 1 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 4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具体操作遵照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嘉科知2015104 执行

第七条 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补助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并被

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嘉兴市专利示范  企业或者复核通过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的奖励贯标通过

认证的再一次性给予 8 万元的奖励第八条 其他专利项目资助

被省知识产权局授予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

在我县规范开展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县国内发明专利 100 以上150 以上200 以上且专利申请地址是本县辖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奖励当年度代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30 以上40 以上50 以上80 以上100 以上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专利授权及发明实质审查奖励由申请人向嘉善县科学  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常年受理每年 6 12 月集中审核县科技局嘉善县财政局以下简称

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示范企业代理机构等其他项目的资助由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受理审核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奖补范围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最新年费收据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以及实质审查缴费凭证

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国外专利奖励须在嘉善资助管理系统填报下列材料

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

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

单和发票

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须填报下列材料

嘉善县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 1);

嘉善辖区内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发明专利授权清单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申请日授权日等);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须在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补助年度内提出申请并出示和报送下列材  

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2);

专利证书

评估合同合同履行的财务证明专利权资产评估报  

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其他项目的资助须提供证明该项目的文件资料付费凭证身份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和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县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超期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

施监督检查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奖励的代理机构单位或个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专项资金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5  1 日起实施嘉善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授权的专利享受原补助政策授权时间以专利公报上公布的授权日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嘉善县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

附件2:嘉善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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